2001年2月20日,国家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对代孕采取保守态度,代孕在我国法律上被全面禁止。但是我个人认为代孕不应该被全面的禁止,而是应该有条件的进行保留。完全代孕,即受精卵的卵子和精子都来自委托夫妻,代孕母亲只提供子宫的代孕是比较合理的,理由如下:
第一,代孕有利于消除不育者的痛苦,同时代孕还能促进优生。据不完全统计。避免体弱多病的母亲把较差的体质遗传给下一代。在我国每十对夫妇中就有一对不能生育,不能生育的夫妇在我们这样的国家里特别是在落后的边远农村被认为是“不正常”的,很容易遭到歧视。同时孩子是维系一个家庭的重要纽带,没有孩子的家庭很容易造成夫妻关系的破裂,因此可以看出夫妻不能生育对于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不利的。同时从家庭责任来讲,收养的孩子因为和父母没有血缘关系,父母对孩子的责任性明显减弱。而代孕,由于孩子与父母都具有血缘关系,和亲生的没有区别,从而既满足了不育者的心理需求,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巩固家庭关系。
第二,生育方式的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内容之一,每对夫妻都有生育方式的选择权,既然不能生育的夫妇享有生育选择权,那么他们就有权利选择代孕的生育方式。生育权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公民基于合法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以及如何生育的自由。 美国新泽西高等法院法官哈尔.索尔科认为“如果一个人有权以性交方式生育,那么他就有权以人工方式生育。如果生育受到保护,那么生育方式也应受到保护,而这种保护的方式可以扩展到对代孕的保护”。由此可见,允许代孕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生育权保护的一种方式,而我国法律的制定也应该符合世界总趋势的发展。同时允许代孕的存在并不违反我国的现行法律,相反正是对生育权的保护。
因此,我认为代孕是应该有条件的保留的,并且我国目前来看,尽管法律上对代孕给予禁止,但是“借腹生子”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了。朋友,你呢,请谈谈自己的高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