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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的决策伦理

代理孕母的决策伦理实施代孕最大的应用伦理学挑战之一是,代理孕母和不孕者夫妇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纽泽西州最高法院虽然废除Baby M.代母履行契约的业务,却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考量,将他交于委托的夫妇。相较于美国,英国的代母契约为非强制性者,肯定孕母和胎儿间的伦理联系;但是同时也可能形成委托者与代理者双方家庭的困扰和伤害。截至目前为止,绝大部份的欧洲国家尚未完成代理孕母规范立法的工作,上述难题是原因之一。 无论不孕妇女希望借助人工生殖的正当性为何,都不可避免将代母的子宫和身体工具化或商品化。许多人更担心这是一种在男权和医学双重的父权体制下,中产阶级族群对弱势(经济上和种族上)妇女的剥削。怀孕过程对于孕者身心两方面的确都是极大的压力,若是所怀为自身所期待欲求的子女,自然较有足够承受身心压力的支持力量,可是严格来说,自行怀带自身的基因后代,子宫与身体仍然是一种工具载体。反之若所怀为他人子女,而「怀胎十月」成为一种商品型态,或是以获得高价为目的的工具理性行为,那么最大的可能,便是不得不依循商品和市场的逻辑进行交易。 在禁止代理孕母的安排可能成为商业行为(制造利润)这一点来说,英国、香港及台湾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法律和伦理的判准极为困难。以英国为例,从1985年的法案实施以来迄1992年为止ANG="ZH-TW">年为止,并未发生任何一宗违法案例。即使清楚代理孕母收受委托者酬金,亦未被起诉,无证据显示有人从中收受佣金、广告招揽等行为。 酬金可能是商业交易的筹码,但也被视为一种利他行为的报偿。中国古代大户家庭或民间盛行过,生母有基于其它因素或奶水不足者,雇用奶妈哺乳,同为某种类形的代母型态,奶妈亦多有与孩子建立维持亲密关系者。虽然有别于体内怀胎,但某种互利的可能性有其连贯性。尽管如此,现代社会型态和都会生活方式,以及双方阶级落差,都可能阻绝这种互利可能性的发展。因此即使国家已经通过立法程序,在施行上仍然会遭遇许多障碍。以色列国会去年通过代理孕母立法,对于保护孕母有更进一层的,包括其身份必须为单身或离婚;容许孕母有终止契约的自由,并规范其要件;以及生产后未过继前必须有社工人员的介入等,整个流程必须由一个公共的委员会监理。 我们尝试从形式义务论和一元的实质义务论来检视,代理孕母是违反自然法则的,在西方基督教文化里,等于违背了上帝的诫命,也违逆了自然的和谐。虽然就某些观点来说是善意的,但在另外的情境里则是不公平的,既然两难,就不合于伦理规则。但是由多元义务论或目的论来说,担任孕母既然是善意利他的,是解决不孕妇女的希望,因此只要能够克服或补偿孕母的伤害、辛苦及割舍小孩的痛苦,就未必不合于伦理要求。 结语我们活在一个复杂多样的社会,面对许多纷陈,而且通常是无法并存的价值和信念体系。这些价值观和信念影响了社会大众和个人对生殖科技的观点。今天代理孕母杷。今天代理孕母的问题,已经不是法学上界定裁量对错标准的问题;也不是要寻找伦理学上一致性的问题,而是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处于多样化没有共识的情况下,能够有一个提供各种论据之间对话的场域。 医学科学社群,如专科医学会,和国家部门的主管dang局有责任提供组织这样的一个对话空jian,即使是从单一不孕症案例,或单一议题进行研讨,都有助于人工生殖科技所带来的伦理学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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