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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伦理

对“借腹生子”也持否定态度,他说, 2001年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2003年卫生部又颁布修订了《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卫生部所颁布的这一法规,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借腹生子”,所以说近来网上发布的要实施“借腹生子”的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而且这种行为也遭到了有关部门的查处,我个人对“借腹生子”持否定态度。

 

  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在我国人不能作为商品的法律精神,我们的国家是绝对禁止将人作为商品,比如,我们讲的无偿献血、捐献器官、收养子女都是基于人不能作为商品的法律精神,而“借腹生子”实际上就是变相将人体出租的一种行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借腹生子”,但这种行为已经触到了将人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的底线,而且其产生的不良后果也是不可想象的,还会违反我国的法律。例如某个女子将“代孕”作为一种职业,其会生育许多子女,而其所生的子女之间是互相封闭的,假如其所生子女或子女下一代之间产生恋爱结婚,其结果就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法律规定。其次,“借腹生子”也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比如“代孕”母亲将孩子生下后又产生母子之情不忍割爱,和租借人产生法律纠纷,又如代孕母亲将孩子生下后孩子畸形或残疾,租借人放弃孩子,还有代孕母亲年老无生活来源,要求其所生过的孩子赡养,等等问题,都会给社会带来一连串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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