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母亲」(surrogate mother)原指代人妊娠的妇女或用自己的卵子人工受孕后妊娠,分娩后交给别人抚养,或利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分娩后交该人抚养。
由于妻子因各种原因(如严重盘骨病、没有子宫、曾数度流产、或健康情况欠佳),不宜怀孕,便可委託另一适宜怀孕的妇人,代她担任怀孕工作。由于人工授 精及体外受精的技术,于是无需透过性接触,也可使这代孕女子妊娠,但是成功率非常低。代孕母亲分娩后,便要把孩子交给委託夫妇,并放弃一切母亲的权利。
在香港,人工授精自一九七八年已开始施行,香港家计会、两所大学及一些私人执业医生都可进行这种手术,试管婴儿则在一九八五才开始施行,要在两所大学及一间私家医院才能进行。至于代孕母,目前在本港还没有先例。
在美国,代孕母亲的一般做法如下。一位经纪人(通常是律师)以 5,000 至 10,000 美元的费用使一对不育夫妇与一个愿意做代孕母亲的妇女签约。契约有涉及产前检查、人工流产、代孕母亲在妊娠期间的行为,以及她同意在出生时放弃这个孩子的 条款。这对夫妇同意支付与妊娠有关的医疗费用,负责照管这个孩子,以及付给代孕母亲大约 10,000 美元。律师也要准备确认这对不育夫妇的父母身份、终止代孕母亲的权利和使收养合法化的文件。
在新泽西州,有人登广告徵求代孕母亲,有三百人报告应徵,她们填表说明的动机有:「我喜欢怀孕」「分享做母亲的快乐」「赎我过去人工流产的罪」「家里需要钱」等。
代孕母亲可有两种职能,一是生育者,即提供受精的卵;二是胎儿的宿主,提供营养和保护。当血缘上的母亲不能怀孩子时,利用代孕母亲作为胎儿的宿主,正 如用其他人来教育、训练、照料一个孩子一样,在道德上是不容反对的。作为生殖者的职能,也不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但是,将二者结合,代孕母亲提供卵子、 受精、怀孕,而又对孩子日后的养育全不负责,在她脑子里清楚地把怀孕和养育分开,其最终目的却只是为了钱,这在伦理上是有题的。倘若代孕母亲生孩子不是因 为她要孩子,也不是因为她愿意做一个送子观音,而是因为她生孩子中得到好处,于是,便把自己的子宫变成製造婴儿的机器,或「出租子宫」,这是不合乎道德 的。
代孕母亲所怀的胎,通常精子来自男委託人,而卵子则可能来自女委託人、代孕母亲或其他女子,因此,当中产生了不少伦理问题。在代孕母亲也提供卵子并且收费的情形中,代孕母事实上是把自己遗传上的骨肉交给另一个女子,在本质上与贩卖自己的婴儿无异。
代孕母亲会有许多令人不安之处。怀一个孩子可能需要授精几次才能成功。妊娠和分娩可能带来比她预期的更多痛苦和副作用。那对夫妇可能比她希望的要冷 澹。随着分娩的临近,她可能会更多考虑这孩子是「他们的」而不是「自己的」这个问题,分娩后放弃孩子可能比她预期的更令人沮丧,以致可能产生茫然若失和失 眠的情况,对于这断绝与孩子的一切联繫,她很可能会感到不高兴,对放弃这个孩子感到有罪,最后可能后悔。
代孕母亲另一个不可不顾及的问题是,倘若透过这种方式而生的婴儿是有残障,是否会被遗弃呢?委託夫妇是否会认为「货不对办」而拒收或「退货」呢?生母是否会认为这孩子本是为他人而生而拒绝抚养?一个残障的婴孩是否会因此成为「热马铃薯」或人球呢?
代孕母亲有许多正面的价值,这种做法可满足夫妇抚养一个健康孩子的愿望,由于妻子患有常染色体显性或伴性遗传病(如血友病),或由于妻子有不育症等,倘若没有孩子会影响家庭和睦,使双方感到不幸,在这种情况下,代孕母亲是他们的其中一个出路。
代孕母亲在母亲本身有利。有些妇女只想体验一下怀孕和分娩,并不想承担抚养的责任,有些则因为这提供了一个比其他职业更好的经济来源,也有人认为人像器官供体一样,因她给另一对夫妇送上了一份「生命的礼物」。
一般对于代孕母亲的反对,都围绕婴儿的遗传是否来自夫妇以外的第三者,以及代孕母亲是否为只是为了金钱而出租自己的子宫,无疑这样的考虑是应该的,但是,如果我们完全否定代孕母亲的价值的话,便会有冷酷无情之赚。
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妻子因各种原因而不宜怀孕的夫妇来说,有限度地容许他们採用代孕母亲的方法是可接受的,但是,在採用代孕母亲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确 保其中不牵涉第三者的精子或卵子,并且也必须让那对夫妇作出若干的保证,万一所生出来的孩子是有残障的,也必须负起抚养的责任。
另外一个条件是,代孕母亲必须不是出于获利的动机,那麽,在道德上,这样的代孕母亲是可以容许的,并且,代孕母亲和孩子之间也可以有若干的接触,故此,不但那对夫妇可以有自己的骨肉,代孕母亲也不会有分娩后放弃孩子所带来的沮丧和罪疚感。
但我们应否鼓吹代孕母亲呢?真的是因人而议。如果你是一对健康的夫妇,你永远不会明白不育所给予的身心灵痛苦,但同时,这样是否就给予藉口,大行其道的宣扬代孕母的概念呢?
作为基督徒,不育固然是痛苦,但这并不是我们生命中的全部。神会否在你生命上,有更美好的旨意等待你去寻求及实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