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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等于借腹生子吗?

“爱心代孕”是非性关系生育方式,因为代孕者与代孕需求者不直接发生性关系,代孕过程中多是技术因素,不涉及人伦道德,而“借腹生子”是代孕者与代孕需求者直接发生性关系,这就涉及人伦道德了。
   第一,“爱心代孕”是非性关系生育方式,因为代孕者与代孕需求者不直接发生性关系。而是将一对夫妇的精子与卵子在体外试管中人工受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子宫的“代孕母亲”子宫内,生下与自己和配偶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是一种文明受孕方式。代孕过程中多是技术因素,不涉及人伦道德。而“借腹生子”是代孕者与代孕需求者直接发生性关系,这就涉及人伦道德了。

   第二,血缘的关系不同。“借腹生子”产生的孩子与怀孕女方有着血缘关系,它是由性交受孕的方式决定的;“爱心代孕”与志愿者没有血缘关系,它是由试管代孕(需求者夫妻的胚胎)的方式决定的。另外,“代孕”合同并非以婴儿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婴儿并未被商品化,也并非以代孕者的人身器官“子宫”为标的的租赁合同;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则更是荒谬。“代孕”合同实际上是一类劳务提供合同,合同标的是代孕劳务行为,是以女性的生殖器官为他人提供生殖服务,这和我们常见的“奶妈”性质相似,未见有多少反道德伦理的地方。

 第三,媒体在报道时将“爱心代孕”与“借腹生子”混为一谈,本身就存在误导读者的嫌疑。

   不可否认,代孕确实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正因为这些负面影响的存在,更显示出法律对其规范的必要性。我主张不要天天争议代孕这个新生事物,当务之急就是制定法律来对代孕手术和代孕中介进行规范,由国家指定规范的中介和医院进行代孕业务的*作,规范以后我也希望将来能够得到国家代孕业务的授权。

 我还想说的是,不孕症在中国的发病率约在7%—10%左右,有的妇女因为子宫疾病子宫被切除,而有不少妇女虽有健全的子宫,但因多次流产丧失了妊娠能力;还有因患一些急慢性疾病而不被医生允许怀孕的妇女(如重度急慢性肾功衰、先天性心脏病、风心病、慢性肝炎患者,她们一旦怀孕将构成生命危险)。因此“代孕”的市场是客观存在的,完全禁止代孕是不可能的。

 我认为完全禁止代孕,那是粉碎不孕母亲对拥有自己亲生骨肉的渴望,剥夺了她们享受天伦之乐的机会,是一件残酷的事情,这不是伦理道德与法律的本意,我觉得应该换位思考,关注不能生育的人的生存境况。

 如果完全禁止,必将造成市场的隐蔽,法律条文也形同虚设,还会增加其中的交易成本。显然,代孕的负面影响掩盖不了代孕的正面价值。我认为“代理受孕”无论在国际立法上,还是在国内的社会实践中,至少还是一个争议话题,远没有到一棍子打死的地步。

    以上是我本人对新生事物“代孕”的观点,但最后我更要突出强调的是:正是因为“代孕”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不可能在短期内被大众理解和认可,对其中诸多细节的*作和把握也远未形成成熟的管理和控制模式,所以必然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曲解和利用,更可能沦为滋生丑恶的工具,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但这决不是“代孕”本身的错!俗话说:“好经遇到歪嘴和尚,也会被念成歪经”!更何况对于这种新生事物的掌控!

    所以,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来对代孕手术和代孕中介进行规范,由国家指定规范的中介和医院,进行代孕业务的*作,也希望将来能够得到国家代孕业务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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